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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3号)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解决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的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4年5月至12月,在工程建设领域(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号),突出现场、盯住隐患,严查真改、深化整治,夯实基础。以《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落实。努力实现2014年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重点做好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专项整治“回头看”,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回头看”,并做好起重机械整治的有关协调和督查工作。
(一)重点范围。
公路、铁路、能源和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省级重点投资开发项目等,突出工程建设领域使用较多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
(二)重点内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检查落实安委〔2013〕5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制造环节。
(1)查制造单位是否持证制造;
(2)查制造单位是否保持安全技术规范的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3)查制造整改落实情况。
2.使用环节。
(1) 看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情况,查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看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等情况,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3)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验收等情况,查是否符合相关许可规定及与施工方案一致;
(4)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情况,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5)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维护及保养等情况,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6)看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是否存在死角和盲区及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部署启动阶段:5月底前,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回头看”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级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8月底,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级质监部门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检查督导阶段:9月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各级质监部门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进行总结分析。各级质监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回头看”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部署。
各地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各地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全年工作安排,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积极配合和协调当地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南水北调等部门的“回头看”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狠抓落实。
各地质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突出以工程建设领域使用较多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等为重点,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督促企业“回头看”的落实。
各地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发挥质检部门在起重机械领域综合监管的作用,协调、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并协调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特设局,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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