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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受理时,手动葫芦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
1.企业申请办理手动葫芦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内容填写;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且加盖企业公章);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
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5.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淘汰落后产品有:TD62型、TD60型、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内容填写;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且加盖企业公章);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
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5.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淘汰落后产品有:TD62型、TD60型、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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