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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证时,轻小型起重机械(手动葫芦、千斤顶等)产品的抽样与检验程序是怎样的?
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千斤顶、气动葫芦、电动葫芦、平衡葫芦(又名平衡吊)、卷扬机等。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并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带式输送机整机,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工作站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并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带式输送机整机,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工作站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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