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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体停车建设工作,将“大力发展立体停车”纳入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多渠道增加供给。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项目中,禹城路人防立体停车场是利用早期人防地下空间改造项目,新增公共停车泊位300个;市北区中大工业园立体停车场是岛城首座智能塔式停车库,利用园区仅4个平面车位的空间建设了21层40个全自动车位,取车时间仅需75秒;城阳区人民医院北侧山城路停车场为三层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总投资约530万元,共186个车位,极大地缓解了医院及行政服务中心周边停车压力。
2020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0〕16号),明确了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原则、发展思路和推动政策,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在完善用地政策、优化建设手续、免除相关税费、完善补贴和税费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用政策措施规范提升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就是《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二、《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通过与全国各地同行学习交流,我局借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石家庄等城市先进做法,与市发改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深入对接,起草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与市发改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会签,形成正式稿。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部分,需特别说明四个方面:
(一)总则。《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内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优先满足居住基本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
(二)机构职责。明确了各区政府根据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等七个市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鼓励和奖励措施。一是土地供给方面,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工竖(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二是简化流程方面,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三是资金方面,申报主体在办理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四)运营管理。一是智慧停车方面,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二是运营手续方面,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三是资产管理方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四是日常维护保养方面,运营单位应当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鼓励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此前,我市已于2020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文件落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积极会同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实施细则》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多渠道增加停车设施供给,为我市创造停车美好未来。
关于《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如何实行申报管理?
解读: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筑类停车设施,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流程有哪些优化?
解读: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按建筑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读: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社会投资的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
五、如何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解读:申报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体停车建设工作,将“大力发展立体停车”纳入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多渠道增加供给。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项目中,禹城路人防立体停车场是利用早期人防地下空间改造项目,新增公共停车泊位300个;市北区中大工业园立体停车场是岛城首座智能塔式停车库,利用园区仅4个平面车位的空间建设了21层40个全自动车位,取车时间仅需75秒;城阳区人民医院北侧山城路停车场为三层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总投资约530万元,共186个车位,极大地缓解了医院及行政服务中心周边停车压力。
2020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0〕16号),明确了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原则、发展思路和推动政策,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在完善用地政策、优化建设手续、免除相关税费、完善补贴和税费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用政策措施规范提升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就是《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二、《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通过与全国各地同行学习交流,我局借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石家庄等城市先进做法,与市发改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深入对接,起草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与市发改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会签,形成正式稿。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部分,需特别说明四个方面:
(一)总则。《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内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优先满足居住基本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
(二)机构职责。明确了各区政府根据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等七个市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鼓励和奖励措施。一是土地供给方面,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工竖(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二是简化流程方面,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三是资金方面,申报主体在办理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四)运营管理。一是智慧停车方面,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二是运营手续方面,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三是资产管理方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四是日常维护保养方面,运营单位应当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鼓励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此前,我市已于2020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文件落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积极会同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实施细则》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多渠道增加停车设施供给,为我市创造停车美好未来。
关于《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如何实行申报管理?
解读: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筑类停车设施,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流程有哪些优化?
解读: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按建筑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读: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社会投资的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
五、如何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解读:申报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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